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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5年3月24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50403373號教育部115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054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五略以,配合第1項第1款增訂身心調適假之規定,為鼓勵有身心不適之教師都能適時調整身心狀況並勇於求助,爰明定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時,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茲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