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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25 | 點閱數: 376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 1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115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教師於原校轉任截止日為 115 年 4 月 1 日(星期三)止,逾期不受理。 (二)實驗教育學校介聘及新設學校介聘: 1、介聘期程須知:實驗教育學校請參閱附件 2 ;新設學校請參閱附件 3 。 2、因新設學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依本市介聘要點設算,由本局另行通知)請於 115 年 4 月 9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提報「因新設校致學區重劃之學校教師介聘」教師名單(如附件 6),並傳真至善化區大成國小... 觀看完整文章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25 | 點閱數: 155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團體施測,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測驗日期: 115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二) 14 時至 16 時 30 分(請於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遲到者不得入場。 (二)測驗地點: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 5 樓禮堂。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15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止請至臺南市政府報名專區(網址: https://reurl.cc/Gam4oW    )網路報名,報名費每人新臺幣 1,300 元,請依所選擇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205
一、新春加碼加 line 好友可獲相關回饋;新辦/攜碼另享抽獎活動。 (一)即日起加入教職員工專屬 LINE@ 帳號( Line ID :@jcz856k ),參加活動免費獲得限量便利商店購物金 (二)新辦/攜碼 499 以上資費方案者可另參加抽獎活動(含遠傳幣及遊戲主機組合等獎項)。 (三)詳細方式及條件請參閱附件說明(名額有限)。 二、遠傳電信 115 年 3 月員工及其眷屬專屬優惠及電信方案 (一)適用對象:所屬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員眷(依各方案最高開放至三等親,詳請參照 DM)。 (二)檢附之證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239
一、依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9881 函修正 約用要點,第 3 點第 3 項規定機關與約用人員簽訂之勞動契 約應載明約用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 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 大陸身分證件。 二、次依陸委會 115 年 2 月 6 日陸法字第 1159901068 號書函略如 下: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規定,在臺設有 戶籍者為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者為陸籍人 士,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登記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192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6004422D 號函辦理。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  moe.gov.tw )下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 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郭視 察,電話,( 04 ) 3706-153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成績考核辦法」請逕洽教育部國教署張小姐,電話,( 04 ) 3706-1548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192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業經本部於中華 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088A 號令 修正發布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李專員, 電話:( 02 ) 7736-6347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187
大陸委員會上開函請各相關機關對宣導赴陸港澳相關管理規範,務 必以告知本人及簽署方式進行,以保障其權益,合先敘 明。 為利對該等人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司法官等非傳統公務人員)宣導旨揭精進措施新制及公務員赴陸港澳 重要提醒事項,經大陸委員會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供參閱。 同仁有赴陸港澳情事請參閱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6-03-11 | 點閱數: 266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所定公務員兼職 限制規範,係整併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前之原服務法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公餘 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 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復為 利各機關人事實務運作順遂,審酌服務法第 15 條規範立法 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爰就該條規定兼職應先報權責機關 (構)「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以及得免經備查之 例外情形,作成本部 112 年 7 月 7 日令釋,並以同日部法一字 第 11255919392 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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