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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 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學校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
(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事前經教育局報市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
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 觀看完整文章
為促進與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業於 113 年 4 月 25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簽約,相關諮商服務事項詳如說明如下。
一、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二、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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