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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發布、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為使本校同仁瞭解現行勤休制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宣導。
一、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實務案例
二、公務人員差勤重點提醒:
- 請本校公務員加班時數,平日不超過 4 小時,假日不超過 8 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0 小時
- 當月如加班超過 20 小時,需簽准專案加班,並依實際加班需求,
敘明申請專案加班法規依據。 - 如依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4 條,
申請每日辦公時數連同加班時數超過 14 小時, 或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依規定專簽並於期限內函報主管機關。 - 請各單位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 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加班時數, 維護同仁健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