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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蘇婉惠 - 處室公告 | 2026-03-08 | 點閱數: 45

一、依據內政部 115 年 2 月 25 日台內移字第 11509305644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返臺申報表異常事項或申報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並配合法制體例及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 內政部 函.pdf
    1) 內政部 函.pdf
  •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 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2)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 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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