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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嘉莉 - 人事 | 2023-08-08 | 點閱數: 141

重點摘要如下: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 112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教育部.pdf
    1) 112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教育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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